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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超30亿!呼和浩特经开区原书记李建平终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4-12-17 23:30:25来源:
经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核准,今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庄严法庭内,随着法官沉稳有力的声音响起,对罪大恶极的李建平依法执行了死刑。这一刻,不仅是对正义的昭彰,更是对腐败与黑暗势力的有力震慑。

 

回溯至2022年9月7日,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项重罪,对李建平作出死刑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决时,整个社会为之震动。这起案件不仅因其涉案金额之巨令人咋舌,更因李建平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背弃信仰,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

 

面对一审的严厉判决,李建平并未选择沉默接受,而是提起了上诉。经过长达两年的等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决定,不仅是对一审法院公正裁决的肯定,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随后,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以期实现公正的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建平的罪行进行了详尽的复核。确认其利用职务之便,以种种欺骗手段非法侵占了国有公司高达14.37亿余元的资金,其中尚有2.89亿余元未遂;同时,他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累计5.77亿余元;更令人震惊的是,他竟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用于个人或非法活动,案发前仍有4.04亿余元未能归还。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建平不仅未能履行其职责,反而纵容了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面对如此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依法对其进行了并罚,并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迅速行动起来。在执行前夜,李建平被允许与其近亲属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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